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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委受理的刘洋、杜新新、郭敬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(济槐劳人仲案字〔2021〕第19、20、21号),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,应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。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槐劳人仲案字〔2021〕第19、20、21号决定书,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(地址:济南市北小辛庄西街24号)领取决定书,逾期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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