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刘晓娅签署的《债权转让协议》,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已将对借款人徐丽平所拥有的(2016)鲁 0202 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刘晓娅。截止 2017年8月1 日的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2600000元,借款人应支付给刘晓娅的利息按贷款合同、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、应支付的诉讼费用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结果给付。
现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,请借款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受让方刘晓娅履行还款义务。
特此通知。
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
刘晓娅